省公安厅规定——民告官,公安局长必须出庭本报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谢佳
本报讯
“民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常见事儿,而这种惯常现象在我省公安系统将得到改变。记者昨天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时规定除诉讼案件数量不足的外,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2次。 制度规定,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及时研究应诉方案,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在庭审阶段,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案件审结后,法定代表人还将审阅法制部门撰写的出庭应诉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制度还规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该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诉讼案件的主办民警必须参加庭审旁听。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者以委托等方式来规避出庭应诉,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将按照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04年3月5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嘉兴市原秀城区(现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姚钰明出庭应诉,在全省乃至全国首开行政诉讼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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